4月25日,李金在四川省高院外,愁容满面。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图

4月25日上午,56岁的李金在律师的陪伴下走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他一同前来的,还有为他作证的老雇主方恩华。


(资料图)

李金是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人。29年前,元谋火车站招待所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两名旅客遇害。案发后,李金和老乡普氏兄弟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该案经过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四川省高院发回重审、成铁中院重审、检方抗诉、省高院裁定,李金从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普氏兄弟从一人死刑一人死缓改为两人无罪。此后,李金服刑期间共获得8次减刑,累计减少刑期8年1个月。2017年7月7日,李金刑满释放。

李金说:“我一直在喊冤。案发时我在盈江县打工,人就不在元谋,我怎么能杀人呢?”

2019年5月,李金向四川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李金抢劫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两年多后,该案终于在2023年4月25日迎来开庭。

澎湃新闻了解到,庭审中,检方依然指控李金在1994年与他人伙同在元谋火车站招待所抢劫杀人,最终导致两人死亡。李金的两名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审判员总结该案的焦点为:李金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条件;认定李金有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此外,方恩华出庭作证并回答了提问。

当日下午,法庭宣布休庭,待合议庭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期宣判。

铁路招待所劫杀案:致两名旅客死亡,李金等3人涉案

尽管案件有很大希望迎来转机,李金依然愁容满面——多年的服刑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如果没有卷入这起抢劫杀人案,李金大概率娶妻生子,即便再奔波劳碌,也不会像如今这样无依无靠。

李金出生在1967年,老家在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黄瓜园镇。1988年,时年21岁的李金走入歧途,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0年10月刑满释放。服刑期间,李金认识了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的普发成。出狱后,李金从保山一路向西,边打工边往楚雄州盈江县方向走。让李金没想到的是,两人会在几年后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再度产生交集。

1994年4月14日凌晨,元谋火车站元谋务工段招待所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招待所208号房间的旅客姚某某和林某某被发现死在房间内,两人随身的手提包也不翼而飞。案发后一年多,公安机关认为李金和普氏兄弟俩有重大作案嫌疑,将三人抓获归案。

因案发地元谋工务段招待所当年还属成都铁路局管辖,整起案件的侦查、公诉、审理,都由成都铁路系统政法单位负责。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7年2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13日(案发前一日),三人在元谋火车站相遇,共谋抢劫。当日15时30分左右,548次列车到达元谋站。三人跟踪下车旅客姚某某和林某某至元谋工务段招待所。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携带撬棍等作案工作翻大门进入招待所,由李金踢开208房间门,三人用钝、锐器击打两人,致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三人抢得两人的行李后逃离现场。

判决书显示,李金详细供述了与普氏兄弟相遇预谋抢劫、跟踪被害人、抢劫作案、抢得财物数量及逃离现场、丢弃作案工具的经过……李金、普发成均对现场作了指认,李金还辨认了作案工具的类型及抢得的被害人手提包,并有照片在卷。

成铁中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遂判处李金和普发成死刑,判处普发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李金曾经的雇主方恩华说,案发时,他与李金同在盈江县,不在700公里之外的元谋。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图

李金告诉澎湃新闻,案发时,他还在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打工,两地相距700公里,他根本不可能出现在案发现场。“警察把我抓了之后我就给警察说了(这个情况),但是没有用。”李金说。

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成铁中院认定李金一人作案

成铁中院作出判决后,3人均提出上诉。1998年3月,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成铁中院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书显示,李金依然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普发成辩称其未参与抢劫,曾作过的有罪供述是诱供、逼供所致;普发能辩称其未参与抢劫。

成铁中院重审查明,李金图谋抢劫他人钱财,携带作案工具,强行撞开208房间,窜进房间,对两名被害人进行凶杀。随后,李金抢得一个手提包,翻过招待所楼后的围墙逃离现场。检方对李金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对普氏兄弟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成铁中院改判李金无期徒刑,普氏兄弟无罪。

李金称,他始终没有承认自己作案,“对指控供认不讳”不是他的本意。

成铁中院改判后,遭到四川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抗诉。成铁分检认为,3名被告人相互结伙,持械入室,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抢劫,并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成铁中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错误。

抗诉书显示,成铁分检认为,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成铁中院先是认定三人作案,后又认定由李金一人作案,“是法官臆断出来的”。此外,本案的两名被害人身材高大、体格健壮,李金身体瘦弱矮小,不具有同时致死两人的体能。法医鉴定也表明,两名被害人死于两种以上的凶器,李金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现场、同时使用两种凶器对两名被害人进行凶杀。现场勘查情况表明,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和公安机关在现场附近提取的案犯逃跑时留下的胶鞋印说明犯罪分子在两人以上,而不是一个人。

成铁分检还认为,既然法院认定两名被害人是李金一人杀死的,就足以说明李金的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处以极刑才是,量刑畸轻。

抗诉书显示,成铁分检称,成铁中院开庭审理后,迟迟不作出判决,而是向上级法院请示,在得到上级法院书面批示后,才制作判决书。“这种先请示后判决,上级法院决定、下级法院执行,两审合一审的做法,违法了各级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的监督的法律规定,同时侵犯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抗诉权。”

元谋县火车站招待所一景。1994年,两名旅客在这里遇害。受访者供图

省高院改认定多人作案,普氏兄弟无罪

成铁分检抗诉后,四川省高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再次发生变化:1994年10月13日,李金伙同他人在元谋火车站跟踪两名被害人。次日凌晨,李金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击打、刺杀两名被害人,致两人死亡。也就是说,四川省高院认定该案的作案人有多人,但与李金一同作案的“他人”并非普氏兄弟。

四川省高院认为,李金与他人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有李金的供述并与现场勘察、尸检结论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且现场勘验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作案人在两人以上,故认定李金一人作案不当的抗诉理由成立。但原判定认定李金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02年12月26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判决。

普氏兄弟洗刷冤屈后,成铁中院于2011年作出赔偿决定书,分别一次性赔偿普氏兄弟20万余元。

另一方面,2017年7月7日,李金在失去自由近22年后走出监狱。李金在服刑期间经过8次减刑,累计减少刑期8年1个月,实际执行刑期14年6个月12天。不过,由于李金早在1995年9月27日就被铁路公安收容审查,其被羁押时间实际长达整整21年9个月零10天。

李金告诉澎湃新闻,本来他因盗窃坐牢后,已决定再也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不想再坐牢了”。出狱后,李金边打工边往盈江县方向走。1993年春节前,李金来到盈江县,结识了比他小两岁的方恩华。此后在方恩华家里,李金帮忙管理甘蔗林。1994年7月到9月,当地修建电站,他被安排做建筑工。过完中秋节(9月20日)后,方恩华带着李金等人去中缅边境红坡河搬运砍伐后的木材。“当时搬运一根原木十块钱,两个人分,一天下来能挣五六十块钱。”李金回忆,自己当年中秋节后在红坡河待了接近一个月后才回到盈江县,又留在方恩华家几天后才启程返回元谋县老家。也就是说,据李金陈述,他回到元谋的时间是在1994年11月3日左右,比案发时间(10月14日)晚了半个月左右。

出狱后申诉,省高院启动再审

被抓时29岁,出狱时已年过半百。回到老家,李金发现家中老宅已因常年无人居住和维护,已变成一片废墟。李金说,服刑期间,他的父母没来看过他一次,他早已与父母断了来往。李金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他与两人也没有来往。

“我现在住在镇上,是政府帮忙解决的,平时就打打零工,勉强过日子。”李金说,他这次来成都前在村里搭建彩钢瓦,一天100块钱工钱,“干一天就有一天的钱”。

李金说,他身上背负着抢劫杀人的罪名,总抬不起头来,找工作处处受限,更别说找对象了。李金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他辗转找到律师杨名跨和张具堆为其申诉。

杨名跨和张具堆介绍,普氏兄弟无罪并获国家赔偿,对于李金的申诉有着重要意义,“公诉机关指控李金和普氏兄弟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但普氏兄弟终审确认无罪,李金作出的有罪供述虚假性显而易见。”

李金的再审申诉状中也提到,检方向法院提交的现场证据中有指纹印、鞋印等犯罪痕迹类证据,但没有认定这些客观证据和李金有任何的关系。张具堆表示,“案件一二审都没有认定这些客观证据与李金有关,现场这些客观证据不能够证明李金到过现场并实施了犯罪。”

2020年6月1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李金抢劫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李金的申诉符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普发成兄弟俩已被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受访者供图

省高院第三度审理招待所劫杀案,律师作无罪辩护

四川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时隔近三年后,该案终于迎来再审开庭。4月24日,李金来到成都——这是他第三次来成都,前两次都是为了申诉案子。和李金一同前来的,还有方恩华。

方恩华告诉记者,他是专程来给李金出庭作证的。在4月25日的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向其进行了询问,问题包括他和李金在1994年中秋节前后的一些行动轨迹。“我也如实回答了检察官的提问,可能有一些记忆偏差,但肯定都是如实回答,法律不能造假。我跟李金当年事发时是在盈江的,他不可能在元谋。”

澎湃新闻了解到,庭审中,检方依然指控李金在1994年与他人伙同在元谋火车站招待所抢劫杀人,最终导致两人死亡。李金的两名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审判员总结该案的焦点为:李金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条件;认定李金有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在法庭调查阶段,李金对申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进行了阐述。随后,李金的辩护人、检察员针对当年的抓获过程、侦查讯问情况、不在场证明的证据细节、减刑情况等向李金发问。发问结束后,证人方恩光出庭作证,同样由辩护人、检察员轮流发问。证人退庭后,辩护人出示新证据。

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认为李金当年的供述一直稳定,没有证据证明李金遭受刑讯逼供,证人方恩光证言不真实无法证明李金没有作案时间,即使普家两兄弟被宣告无罪也不代表着普家两兄弟没有作案嫌疑,虽然在案指控证据有瑕疵但不影响对李金抢劫罪的认定,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历史背景及在案证据情况依法裁判。李金的辩护人结合本次庭审新提交的证据及原在案证据,从李金供述的作案时间、行进路线、作案工具等十多个方面详细列举李金供述的重大矛盾,并指出检察员所谓“李金稳定供述”的荒唐性。辩护人也就刑讯逼供、方恩光证言的可采性、客观证据缺失、办案机关隐匿有利于李金的无罪证据、“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判决”等方面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当日下午,法庭宣布休庭,待合议庭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期宣判。

开完庭后,李金说,“感觉很复杂,不知道该怎么形容。以前的事情现在又过了一遍。”他希望四川省高院能够尽快下判决,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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